政治雷達法律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 第47條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47條

農、林、漁、牧地之開發,應分析其土地利用之潛力與適宜性。說明引進外來之物種或生產技術所造成對當地社區或生態、水文環境等之影響,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AI 白話解釋
← 第46條看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全文第4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