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 第48條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48條

遊樂區、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之開發,不宜開挖山頭;坡度超過百分之四十之山坡地,其原有樹林地貌儘量保留;原有溪流溝坑之改道或填平,應先徵詢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 開發單位應預測未來假日或慶典期間所引入大量遊客及車輛,對交通運輸、停車場、用水量以及環境衛生等所造成之影響,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AI 白話解釋
← 第47條看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全文第4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