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閱卷規則 › 第16條

閱卷規則 第16條

當日未經閱畢之試卷,應由閱卷委員固封後簽名或蓋章,交試務工作人員保管。 已全部評閱完畢之試卷,由試務工作人員點收後,除依規定應重閱者外,閱卷委員不得再行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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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