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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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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規則 第17條
試卷之評閱,得經掃描、匯入或以其他方式製作試卷影像檔,並將試卷影像顯示於電腦螢幕上,供閱卷委員採線上方式進行電腦評閱,並以電子憑證簽章代替簽名或蓋章。 紙本試卷影像如遇掃描模糊不清或其他事由致影響評閱時,應檢附原卷交由閱卷委員檢視作答內容,並於電腦登錄分數。 採行紙本作答之線上閱卷科目,應考人應依規定於試卷標明題號並於作答區內作答,超出作答區部分不予評閱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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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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