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閱卷規則 › 第18條

閱卷規則 第18條

試卷應於考試結束後,儘速在典試委員長或典試委員主持下閱卷,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考選部數位國考及資訊管理司(以下簡稱數管司)依節次進行試卷拆封、讀入答案及整理順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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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