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閱卷規則 › 第8條

閱卷規則 第8條

分配試卷時,同一委員以評閱同一科別之同一科目試卷為原則。 單閱或平行兩閱時每一委員之閱卷本數,以不逾六百本為原則。但同一考試同一科別同一科目到考卷數在九百本以內者,得由同一委員評閱。 分題單閱或分題平行兩閱時每一委員之閱卷本數,得依前項標準換算。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閱卷規則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