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閱卷規則 › 第9條

閱卷規則 第9條

閱卷應集中辦理,閱卷地點及期間,均由典試委員會決定之。 閱卷委員不得自行指定評閱考區、試區、試場、等級或科別之試卷。 閱卷委員每次取卷以一包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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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