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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
› 第3條
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 第3條
公開發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編製前條所列三項書表: 一、符合本法所訂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 二、符合本法所訂互為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者。 三、為他公司之控制公司,同時兼為另一公司之從屬公司者。 公開發行公司適用本法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
規定,如係因同受政府所控制而推定與他公司具控制從屬關係,且與他公司間別無本法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
規定之控制從屬關係者,得免將他公司編入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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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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