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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關務人員官階之晉陞,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考績升職等之規定,指關務人員任本官階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稱高一官階之任用資格: 一、連續二年列甲等者。 二、連續三年中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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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