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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所稱在執行勤務中,係指開始執行左列勤務至勤務終了時之狀態: 一、執行海上或陸上之巡邏及查緝走私任務。 二、執行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檢查任務。 三、執行進口、出口、轉運貨物或貨櫃之監管、押運。 四、查驗進、出口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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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