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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11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進用之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編制內現職人員,具有第五條第八條之法定任用資格者,依現職改任換敘;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以定其資格;其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未經考試及格者,得繼續任原列職務官稱至離職為止。 前項改任換敘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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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