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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7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第三、第四、第五款規定,初任人員須經試用一年,試用成績及格者,予以實授;其成績特優者,得縮短為六個月;不及格者,報請銓敘機關分別情節延長其期間,但以六個月為限;延長後仍不及格者,停止其試用,並予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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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