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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14條

關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 本俸、年功俸之俸級及俸點,依第四條第二項所附關務人員官職等階及俸給表之規定。 加給分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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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