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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16條

凡在原俸級服務未滿一年晉升高一官稱人員,應予換敘高一官稱同數額俸點之俸級,俟在該俸級服務至年終滿一年,依考績結果再予核敘。 依第七條試用人員,試用期滿,考核成績合格者,按原敘俸級晉敘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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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