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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升任甄審辦法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升任甄審: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 五、最近一年內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但功過不得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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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