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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因公失能及領有勳章加發退休金標準

一句話看懂
這部法規規範關務人員因公失能或領有勳章者,加發退休金的標準和相關規定,目的是為了保障關務人員因公失能或有特殊貢獻者的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1-04-21・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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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因公失能,指關務人員在執行勤務中,有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經服務機關主動申辦因公傷病命令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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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關務人員因公失能及領有勳章者,加發一次退休金;其失能程度、加發基數、勳章類別、等第及加發金額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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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關務人員因同一事由依其他法令領有加發退休金、獎勵金等給與者,不得再依本標準請領加發一次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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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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