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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因公失能及領有勳章加發退休金標準 第4條

關務人員因同一事由依其他法令領有加發退休金、獎勵金等給與者,不得再依本標準請領加發一次退休金。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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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