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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 第2條
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調任:指同官等職等或不同官等職等間職務之調動。 二、互調:指內勤人員與外勤人員間之調動。 三、輪調:指同為內勤人員或同為外勤人員,同官等職等間之調動。 四、調動:指前三款之調任、互調或輪調。 五、外勤人員:指辦理查緝、稽核、驗貨、抄船、押運、駐庫、駐站、駐段、機動巡查、監視及巡邏任務之人員。 六、內勤人員:指外勤人員以外之人員。 七、輪班工作:指依每日二十四小時排定數個不同班別,輪替執行各班別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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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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