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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第4條

關務署各組室主管及各關關務長、副關務長之職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因業務特殊需要,經關務署署長核定,連任期限屆滿,得特准延長一年。但必要時,得隨時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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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