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關稅法 › 第46條

關稅法 第46條

第 二 章 通關程序 › 第 三 節 納稅期限與行政救濟
海關對復查之申請,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納稅義務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復查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之翌日起十五日內送達納稅義務人。
AI 白話解釋

「納稅期限與行政救濟」的其他條文

第43條關稅之繳納,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依本法所處罰鍰及追繳貨價之繳納,應自處分確…第44條應徵關稅之進口貨物,應於繳納關稅後,予以放行。但本法另有規定或經海關核准已提供擔保者,應先予…第45條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得於收到稅…第47條納稅義務人不服前條復查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退還稅…第48條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欠繳應繳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者,海關得就納稅義…
← 第45條看 關稅法 全文第4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