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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43條

關稅之繳納,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依本法所處罰鍰及追繳貨價之繳納,應自處分確定,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處理貨物變賣或銷毀貨物應繳之費用,應自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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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