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 第3條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3條

關稅配額之核配,由財政部為之,並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