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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6條

實施關稅配額,得考量國內特殊需要或依國際協定,對個別生產國家或地區訂定數量。 實施關稅配額之貨物,其原產地之認定,依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辦理;必要時,海關得請納稅義務人提供產地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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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