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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7條

依進口貨物先到先配方式核配關稅配額者,以進口日之先後順序核配關稅配額;同一進口日,其報關總數超過未使用數量時,按個別申報數量之比例核配關稅配額。 前項進口日,以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但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以其申請出倉進口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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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