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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 第18條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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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以下簡稱資通設備):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
第3條
測試機構應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簡稱認證組織)認證,具備執行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設備相…
第4條
測試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並暫停辦理測試作業,經主管機關確認改善完成,…
第5條
申請擔任驗證機構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設立之本國法人、機構。二、未從…
第6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資通設備驗證機構申請書(如附件一)。二、設立證…
第7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檢附之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進行實地評鑑。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各…
第8條
申請人經主管機關評鑑合格,與主管機關簽訂資通設備委託審驗契約(以下簡稱委託審驗契約),並經主…
第9條
驗證機構對於申請資通設備審驗案件(以下簡稱審驗案件),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為差別待遇。驗證…
第10條
驗證機構應依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資通安全檢測技術規範等規定,辦理資通設備審驗證明(以下簡…
第11條
驗證機構申請增列資通設備之驗證項目者,應依第六條規定申請,並辦理認證證書之換發;換發之認證證…
第12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至驗證機構進行不定期查核,驗證機構不得拒絕之。
第13條
委託審驗契約之期間為三年。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驗證機構得申請辦理續約,…
第14條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審驗契約,並令其繳回認證證書及註銷其認證證書:一…
第15條
委託審驗契約經依前條規定終止時,驗證機構應將未完成之審驗案件交由主管機關指定之驗證機構辦理。…
第16條
驗證機構應於取得第八條認證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建置網路申辦系統,受理資通設備審驗之申請。
第17條
驗證機構受理審驗案件時,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申請審驗案件者收取審驗費,並於收訖之次日悉…
←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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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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