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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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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15條
辦理戒毒人員,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一、記大功: (一)辦理戒毒業務,經主管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 (二)辦理戒毒業務,事先消弭重大意外事故或對重大事故處置得當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二、記功: (一)辦理戒毒業務,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二)辦理戒毒業務,事先消弭意外事故或對事故處置得當者。 三、嘉獎:辦理戒毒業務,工作辛勤,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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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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