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 第16條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16條
辦理戒毒人員,依下列規定懲處之: 一、記大過: (一)辦理戒毒業務,怠忽職守,情節重大者。 (二)辦理戒毒業務,疏於防範,致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或對重大事故之處置失當,造成不良後果者。 二、記過: (一)辦理戒毒業務,疏忽職責,影響戒毒成效者。 (二)辦理戒毒業務,疏於防範,致發生意外事故或對事故處置失當者。 三、申誡:辦理戒毒業務,懈怠職務或處置失當,情節輕微者。 前項案件,應依規定查究監督不週人員責任。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5條
看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全文
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