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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
› 第11條
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 第11條
檢舉及查獲人員之獎勵,以贓物實值百分之三十為度,發給獎金或依陸海 空軍獎勵條例核予適當之獎勵。 前項獎金之支付,應依規定完成預算程序。各總司令部應於主管經費之相 關科目內,預為控存若干經費應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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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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