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 › 第11條

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 第11條

檢舉及查獲人員之獎勵,以贓物實值百分之三十為度,發給獎金或依陸海 空軍獎勵條例核予適當之獎勵。 前項獎金之支付,應依規定完成預算程序。各總司令部應於主管經費之相 關科目內,預為控存若干經費應支。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