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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
› 第12條
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 第12條
前條獎金之分配比例如左: 一、經檢舉提供事實及人犯姓名因而查獲者,檢舉人得獎金百分之五十, 主辦查緝機關出力人員得獎金百分之三十,協辦查緝機關出力人員得 獎金百分之二十。 二、經檢舉提供事實,然未指出買賣人姓名,因而查獲者,檢舉人得獎金 百分之四十,主辦查緝機關出力人員得獎金百分之四十,協辦查緝機 關出力人員得獎金百分之二十。 三、由查緝機關直接偵破者,主辦查緝出力人員得獎金百分之六十至八十 ,協辦查緝機關出力人員得獎金百分之四十至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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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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