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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 第5條

各單位如有盜賣、侵占或竊取軍品情事,其盜賣、侵占、竊取或買受之軍 民,除依陸海空軍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嚴予懲處外,負責保管該項軍品之 人員,應由主管單位查明實際情形,按照財產遺失損毀賠償之處理規定, 責令予以適當之賠償,並儘可能追回贓物。如有資敵情事者,除依法處刑 外,其直屬單位主管及政戰主管人員,應按情節嚴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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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