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 第21條

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21條

地上儲槽系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前條規定進行監測: 一、儲槽可隨時以目視檢查底部。 二、輸送設備可隨時以目視檢查且周圍未直接接觸土壤及地下水環境。 三、儲槽或輸送設備定著於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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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