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防焰性能試驗標準 › 第2條

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防焰性能試驗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未取得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防焰性能試驗標準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