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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防焰性能試驗標準
› 第3條
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防焰性能試驗標準 第3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點火時間:指自火源點火接觸試體時起,至停止接觸之時間。 二、餘焰時間:指自點火時間終了時起,試體之火焰繼續燃燒之時間。 三、餘燃時間:指自點火時間終了時起,至試體停止燃燒之時間。 四、碳化面積:指試體經加熱燃燒後碳化部分之面積。 五、碳化距離:指試體經加熱燃燒後碳化部分之最大長度。 六、接焰次數:指試體經接觸火源至完全熔融燃燒時之所需接觸火源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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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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