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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防疫物資,指本法第二十條所稱藥品、器材及防護裝備。 各級主管機關為因應流行疫情與傳染病防治需要,應建立防疫物資安全儲備控管機制,其品項如附表。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庫存流通,得於不妨礙前項儲備之目的下,依本辦法之規定進行防疫物資之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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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