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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 第5條
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第5條
防空演習命令發布之方式及內容如下: 一、有預警之防空演習:主管機關應於防空演習實施日七日前,利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防空演習實施之時間、地區、管制事項、參加機關(構)與人員及其他應配合事項。並於防空演習實施時,透過防空警報系統發布之。 二、無預警之防空演習:主管機關應於防空演習實施前,利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某期間內,將發布無預警之防空演習警報、管制事項及其他應配合事項。並於防空演習實施時,透過防空警報系統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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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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