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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10條

凡使用流動警報器 (包括主要及補助警報器) 傳遞警報時,各地防空主管 單位,可按照當時警報情況使用之。惟駐地軍警憲及民防人員,應切實防 止奸匪活動及造謠與擾亂。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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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