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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 第11條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11條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公共場所,於建築或開業時,應先裝設防空警報收 播系統;已建築完成或已使用之建築物,由民防單位通知其所有人、管理 人自行裝設之。 前項防空警報收播系統之修護,由裝設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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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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