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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13條

凡核准專線供電之單位,應與當地民防單位架設專線電話,密取連繫,其 燈火管制之實施,分由各該單位依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自行嚴密 執行,必需留用之燈火,一律裝置遮光設備,嚴禁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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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