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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 第12條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12條
凡由臺灣電力公司供電之全部夜間燈火,由電力公司負責執行管制。其執 行程序如左: 一、緊急警報停供所有室內外燈火電源。 二、情況特殊,不及發布警報而實施燈火管制時,與緊急警報時同。 三、燈火管制命令之傳遞,由民防單位負責,並利用電力公司通信系統輔 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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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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