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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 第18條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18條
緊急警報時,停泊中之船艦,其艙外燈火應立即熄滅,艙內燈火,除必須 留用應予嚴密遮蔽外,其餘亦應熄滅,並儘量減少鍋爐燃料。航行中之船 艦,除航海燈應嚴密遮蔽或減弱燈光外,其餘均應照停泊中之船艦辦理, 船艦煙囪應一律加裝設金屬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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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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