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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29條

執行燈火管制任務時,特別注意左列各場所及目標: 一、小街僻巷及棚戶攤販區。 二、背街窗戶及無人居住之房屋或無人看守之廟宇寺院。 三、江河海灣附近村鎮及其停泊船艦。 四、沿交通線 (陸地) 附近之村鎮及行駛之車輛。 五、窯爐廠礦等處所。 六、軍公機關學校部隊團體及眷區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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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