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 第30條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30條

夜間實施燈火管制後,如再發布警報,不再供電,並以專線供電之警報器 或輔助警報器發布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