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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 第3條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3條
防空警報器區分為主要警報器及補助警報器兩種。 一、主要警報器如左: (一) 交、直流電動警報器。 (二) 電、汽笛。 (三) 手搖警報器。 (四) 鼓。 (五) 銅鑼。 二、補助警報器如左: (一) 廣播器、車。 (二) 警報旗幟或標示牌。 (三) 警報球。 (四) 軍號。 (五) 傳音筒。 (六) 港岸信號球、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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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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