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 第4條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4條
各種警報器使用方法與信號及其色彩構造等,分別規定如附表及附圖。 (編 註:附表、附圖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七) 3831~3835 頁)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