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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4條

各種警報器使用方法與信號及其色彩構造等,分別規定如附表及附圖。 (編 註:附表、附圖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七) 3831~383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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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