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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 第6條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6條
警報台 (器) 之設置,應由當地政府就地區之實際需要通盤規劃,選擇適 當地點為之。 警報台 (器) 之設置使用場地為私有者,其面積不得超過九平方公尺,裝 設費用由當地政府負擔,拆除時亦同,並應恢復使用場地原狀。 交通要點 (港口、車站、機場) 及高速公路警報台 (器) 之設置,應由該 管交通機關為之,並接受民防單位督導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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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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