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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第5條

各地區應視實際需要,設置防空警報台或裝設防空警報器。 前項各種警報器之裝設,應依照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選用,採用 固定式與流動式兩種方法,以能在各種情況下隨時發放警報普及音響之傳 布為原則,但以固定式為主,流動式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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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