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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選舉人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辦法 第10條

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者,經當場發現,涉有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三項之妨害投票正確未遂及第一百四十七條妨害投票秩序等罪嫌,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請警衛人員將該選舉權人或冒領人予以留置,聯絡當地警察分局派員處理,另通報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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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