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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選舉人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辦法
› 第6條
防範選舉人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辦法 第6條
投票所領票處管理員於發票前,應確實核對前來投票選舉人容貌與其國民身分證或護照之相片是否相符,同時查對國民身分證或護照上姓名、出生年月日是否與選舉人名冊之記載資料相符,經核對符合者,應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名下,按選舉權種類欄,請選舉人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應由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於「證明人蓋章」欄共同蓋章證明後發給選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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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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