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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 第3條

欠稅人已確定之應納稅捐、罰鍰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所欠金額單 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或非 法人團體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由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 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出國。 在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前,欠稅人所欠應納稅捐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 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或非法人團體在新臺幣三 百萬元以上者,由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 人或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出國。 財政部依前二項規定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國時,應同時以書 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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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