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 › 第4條

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 第4條

海關未執行關稅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前段規定之各項保全措施者 ,不得依前條規定報請限制出國。 限制出國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國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 海關依前條規定報請限制出國後,在移送強制執行時,應在移送書註明「 已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國」及限制出國之起始日。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